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怎么样处理?

我单位与一公司签定了一项货物购销合同,收到货物后公司给我们开了他们公司的发票,我们按发票上他们公司的银行和账号支付了货款。可最近国税稽查局的来调查说这发票已经被对方公司那的稽查局证实是虚开的了,要对我们作出处理。我们觉得很没有道理,因为我们与这公司有实际货物交易,发票经过国税局认证通过了,款项是按发票注明的银行汇去的,事前我们并不知道这发票是虚开的啊,对我们处理是不是有规定啊?具体的规定是怎么说的呢?拜托高手了!老板说这事要和国税局打官司,有赢的希望吗?急啊!!!

您好:
此事我司也经历过,虽为真实交易,但对方可能找另外公司开的票,也是虚开,但这是善意取得的,一般税局不会做出处罚,只是要求做进项转出,如果进项无留抵将要补税。
这样对我们也是不利的,官司是打不赢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公司与税局发生异议,先服从税局先行缴税入库,你再行申诉。我估计跑断腿都不一定赢,但如果对你们有处罚款,必须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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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30
接受虚开,补缴税款,交滞纳金。老板还要和税务打官司,赢不了,有货有票不应该是虚开啊。
第2个回答  2021-05-06
取得虚开发票 我们有特殊关系可以处理(广东)
第3个回答  2013-01-29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只要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犯罪而不管是否出于抵扣税款目的。只是在量型时用于抵扣和没有抵扣的量型不一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相关条款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犯罪数额认定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虚开税款的数额:二是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三是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
1、虚开税款的数额
虚开税款的数额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即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计税金额和其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的乘积。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就应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2、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
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是指受票人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或者其他途径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既包括受票人实际获得的数额,也包括受票人本应缴而未缴纳的数额。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情节”;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3、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是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概念的一个延伸,是指国家税款被骗取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数额。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犯罪数额的概念有别于一般所说的涉案金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涉案金额通常是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计税金额或价税合计金额。从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三项内容看,《刑法》并未将涉案金额作为决定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应当将犯罪数额与涉案金额相区别。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11-30
收到“虚开发票”要怎么办?
取得了“虚开的发票”,购方企业不知对方虚开,这笔业务还能税前扣除吗?税务局会不会处罚呀? 遇到这个问题三个字“不要慌”,这时候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业务真实性。我们提供三种方法,供大家选择。
1、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2、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0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0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0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0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0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0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3、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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