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有什么区别

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有什么区别

一、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有什么区别
1、二者的区别。定价原则不同。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定价,商品房的价格由市场决定;销售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主要是针对中低收人家庭,商品房的销售对象是不特定的;房屋再交易限制不同。经济适用房再交易所受到的限制要比商品房买卖严格;物业费不同。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由政府控制,商品房的物业小区管理收费则按照政府指导价,市场变化自行调节。
2、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二、什么时候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明示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3、先卖后抵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4、一房二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买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9、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10、面积误差比超过3%,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汉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1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12、过分迟延产权过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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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7-21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区别: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所以如果你的户口在本市或者中心居住,并且已经享受过政府补贴购买经济适用房,那么还享受不到该地方经济适用房申请了。而经济适用房就是你拥有该地面积大小各种功能,然后才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适用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的价格相对于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比较实惠,能够适应中低等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经济适用房是无行政划分,即中低收入家庭所采取的低收入家庭包括:复建部门:人均月收入3600元及以下、无房户、危房户、广告牌、军转房等。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人只能为某项权利人(包含单身人群)向政府购买。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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