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女方户口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离婚后,如果女方原来在男方户口的名下,女方可以选择申请分户或者迁回原籍,解决离婚后的户口迁移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登记结婚后按照约定,男女双方都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也就是说,结婚时女方不一定要迁入男方的户口。离婚的时候也是一样的,女方可以迁出,也可以选择不迁出,户口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破裂而自动变更。但习惯上,婚姻关系解除后,女方就会迁出男方的户口。对此,女方可以选择申请分户或者迁回原籍的方式,解决户口迁移的问题。女方可以拿着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离婚证、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分户或迁回原籍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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