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引起的应当承担的义务。档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档案法规定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惩罚性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区域处罚两种。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于自己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或者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权利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法规定,犯罪主体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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