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108条的规定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
通常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在民事诉讼中,对诉讼主体的审查是必须且重要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明确适格的原告、被告即成为民事诉讼案件的重中之重,如不重视,可能出现被驳回起诉的法律后果。下面试用一案例说明适格诉讼主体的重要性:
原告A与被告B、C共同向一煤矿投资,并签订共同投资协议,因与其他投资人产生纠纷及其他原因,A退出煤矿经营,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欠缺,并未签订退出协议。B、C经营煤矿过程中,又将自己的投资权益转让给D。后来,煤矿效益见涨,A利用其原有投资协议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他投资人确认其在煤矿的投资权益,并要求现煤矿经营者退出煤矿,但在其起诉状中,仅列明原投资人,而对现煤矿经营者并未列明。本案最终审理结果是驳回原告起诉。
本案中,原告A有几点错误:一是其与煤矿已没有投资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二是其在起诉状中虽有诉讼请求,但又未明确该诉讼请求指向的被告,因此,其起诉被驳回也是理所应当之事。
基于上述,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时,确定适格的诉讼主体是非常重要的,这关系到原告的合法权益能否切实得到法律保护。
二、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这关系到原告的民事权利能否实现。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原告在起诉时,诉讼请求不明确或错误的情况,最终导致原告的利益受损。下面通过一些案件予以说明:
1、原告为A公司小股东,由于A公司控股大股东非法侵占A公司利益,原告为维护其利益,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其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大股东)将其非法侵害A公司的利益归于原告。本案本应属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小股东代表诉讼,该案件的诉讼利益应当归于A公司,但在案件起诉时,由于原告代理律师错误的认识,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大股东)将其侵占A公司的利益返还给原告(小股东),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错误,导致该案经两级法院多次审理,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A公司向B(自然人)1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并约定了利率,然而到期后,A公司没有向B偿不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B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约80万元。案件经一审、二审等程序,最终判决A公司返还B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80万元。本案看起来似乎没有问题,但实际上,B的利益受损。原因在于,B在起诉时将本金1000万元的利息固定为80万元,即仅要求被告A公司支付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而对案件审理及执行程序阶段(时间跨度达二年之久)产生的利息没有请求,最终导致B可能取得的利息受损。
上述两起案件,均因诉讼请求的不当,导致案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损,因此,诉讼请求的明确、具体以及如何最大化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律师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律师在工作时,要认真、细致、充分。上述第2例案件中,诉讼请求如写为“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至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80万元)”,就能更加充分地保护B的合法利益。
三、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管辖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之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管辖,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从最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选择管辖法院甚至创造选择管辖法院的机会,对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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