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开办山泉水厂手续

如题所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厂房,用地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人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可以建厂房的土地有以下三种:
1、耕地等农用地建厂房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宅基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用来建厂房;
3、未利用地可以用来建厂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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