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间托养、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行、助购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保健指导、健康教育等医疗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紧急救援、安全指导、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其他服务。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老年人的需求为导向,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尽责、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财政保障机制;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四)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五)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七)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开发区、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房产、生态环境、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税务、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大数据、国有资产管理、投资促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和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二)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
  (三)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登记工作,并配合做好志愿者表彰和回馈工作。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巡访台账;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三)协助建立基层老年人协会、居家养老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互助养老、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
  (四)教育和推动村(居)民依法履行家庭赡养、扶养义务。第九条 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宣传,弘扬孝文化,倡导好家风,营造全社会尊老、爱老、孝老、助老的氛围。第十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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