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

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

级别管辖:1、以基层法院管辖为原则。2、中级法院管辖:国务院部门及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海关处理的,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3、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4、最高法院:在本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一审。
法律分析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有下列几种情形:(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特殊情况管辖: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原告所在地法院。2、集中管辖和交叉管辖:经高院批准可集中管辖。3、上下级交叉:上级法院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但上级法院不能将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南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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