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最新方法

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最新方法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八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租住本市住房的,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可计提不高于职工本人缴存当月金额60%且不超过540元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支付租金的补充资金。

符合本条情形申请提取的,须是本规定颁布实施之后、申请日之前(不含申请当月)缴存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等政策的通知》东公积金委[2015]3号租住本市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间隔为不少于3个月。

4、《关于调整租住本市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东公积金通〔2016〕20号每月提取限额从540元提高至1500元;提取比例从月缴存额的60%提高至月缴存额的65%;提取的时间间隔从不少于3个月调整为通过自助服务渠道办理的可每月提取,临柜办理的每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

扩展资料

办理条件

1、适用范围:适用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作支付房租的补充资金。

2、代办要求:已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此类业务,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批量代办除外),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

3、账户要求: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4、信息申报:申请人须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和婚姻状况,否则一经查实以骗提套取论处,5年内限制提取和贷款的权利,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办理间隔:通过自助服务渠道办理的可每月提取,临柜办理的每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申请人提交业务申请时,应以一种方式为准,不能重复的提交业务,比如重复的发送提取短信;若反馈结果为失败,申请人可以解决问题后,重新提交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租住本市住房提取业务指南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0

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三种方法:

一、由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提取   

除外市户口职工离职、职工离退休两种提取类型外,其他类型的提取均需我经中心或三个办事处(虎门、常平、塘厦)审核后才可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  

2、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公积金龙卡和有效身份证等到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二、委托银行审核的提取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离、退休职工提取已全部委托建设银行审核,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离退休证、身份证等可直接到本市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三、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即按月自动划扣)  适用范围及解释:   

1、本服务仅适用于①在本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②在本市建设银行办理了普通商业住房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2、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的逐月划扣服务以下简称“同行逐月划扣服务”;  贷款银行为除建设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公积金逐月划扣服务以下简称“跨行逐月划扣服务”。 

3、办理了逐月划扣服务以后,如申请人的身份证(名字、号码)、公积金账户(姓名、证件号码)、还款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必须凭相关凭证及时到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办理修改逐月划扣服务。 

4、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划扣服务前需先登陆中心网站: http://www.dggjj.cn/WebSite/BrowserZone/index.htm,输入相应的信息查询银行是否已发送相应贷款数据至我中心(在查到相应贷款数据的前提下才能办理)。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