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伤谁赔付?

我系A生产经营公司(停产)留放职工。2017年5月A公司把生产厂房及设备租赁给B公司生产同产品后。通知职工到B公司上班,6月B公司培训了职工上班并鉴定了劳动试用协议2个月。于2018年元月6日上班受伤。后三方协议(A公司只负责工伤申报。上班受伤由我和B公司协商)。后工伤认证我在A公司工伤 并劳动能力鉴定为拾级。请问A公司有权限派遣我到B公司上班吗?B公司为职工社保交A公司交社保局的B公司为我发放工资,我与B公司是劳动关系吗?

只要员工认定为工伤之后,那么员工就有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除医疗费和工资之外,是否有其他的赔偿是需要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是否有伤残等级来决定的。如果有伤残等级,那么员工是可以获得伤残赔偿金的,如果无伤残等级,那么就无其他赔偿了。

工伤流程如下:
1、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2、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申请,如果单位未按时申请,员工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
3、治疗及休息期。员工在医院治疗和休息期间,单位按月支付员工工资,工资保持原待遇不变。
4、劳动能力鉴定。员工在达到一定医疗期后,可申请伤残鉴定。
5、工伤待遇审核。员工在治疗完毕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束之后可申请工伤待遇,报销医疗费用以及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6、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应该支付有伤残人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社保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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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03
跟B公司无劳动关系,工伤事宜跟A公司交涉。
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2个回答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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