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的项目,尤其是政府的建筑工程的项目,都是采用公开投标的方式来寻找合适的建筑公司的。随着我国政府办公公开化、透明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政府项目公开招投标方式的应用也会越来越广泛。
在招投标中,最常见的是片面的、无标底的“最低价中标”。项目招投标可以通过竞争性的公开一次性报价,选择报价最低者中标,以达到降低投资的目的。
来看看下面两个旅行者要求航空公司赔偿的例子。读者也许会问,这个故事和投标有什么关系啊?旅行者甲和旅行者乙从一个以出产瓷器而著名的旅游胜地回来时,他们各买了一个瓷花瓶。提取行李时,发现花瓶被碰破了。于是他们向所搭乘的航空公司索赔。
航空公司收到赔付请求后,对花瓶进行估价,他们估计花瓶的价格在80~90元左右,但却不知道这两位旅客购买的准确价格。因此,航空公司把两位旅客单独分开,要求他们在100元以内写下花瓶的赔付价格。如果这两个人写的价格相同,就说明他们说了真话,就照他们写的数额赔偿;如果两人写的价格不一样,那就认定写得低的旅客讲的是真话,按这个低的价格赔偿,但是对讲真话的旅客奖励2元钱,对讲假话的旅客罚款2元。
如果两人旅客都写100元,他们都会获得100元。但是,假定乙写100元,甲改写99元,则甲会获得101元。乙又想,若甲写99元,他自己写98元,比写100元好,因为这样他获100元,而甲写99元时甲却只获97元。而给定乙写98元,甲又会写97元……如果两人都以这样的心理来写的话,最后落得两个人只写1元的境地。
读完这个故事,聪明的读者就会明白,为什么现在很多的项目要采取投标了。
如果大家有兴趣不妨也可以做一个实验:选定几个人,让他们都猜一个数字,必须是1和100之间的整数。条件是谁最接近所有实验者的所猜数字平均值的1/3,谁就可以得到100块钱。
这个时候,参与实验的每一个人都会想:如果一开始其他人都是随机地选择数字,50就会是所有人的猜测。这个时候,猜50的1/3也就是大约17可能会赢。然而,每一个人都会猜到17这个数字的时候,大家就会猜测17的1/3,也就是6左右。依次类推,这个游戏中的每一个人最终猜测的结果是唯一最小的数字,那就是1。
这个游戏可以直观地反映出“旅行者博弈心理”的道理。
当然,这种博弈心理只是一种理想假设的状况,实际的企业招投标往往都有一个成本底线。下面我们来看看企业是如何进行招标的。
在某地有一个政府项目,是公开招标选择网络公司建立政府网,某公司是投标者之一。对于这个公司来说,根据过去的经验能够预算出接手这个项目的真实成本是100万人民币,然而这个公司并不了解其他竞争对手的真实成本。
该公司根据市场行情推断,其他公司的真实成本在50万~150万元之间。从概率的角度去看,在50万~150万之间的任何一个价格都有可能是最终的胜利者。大家简化这个问题,假设每个公司的成本只能是50万~60万、60万~70万……120万~130万、130万~140万、140万~150万这样的整数,总共有10种可能,因此最终获得胜利的公司落在这10种价格区间中的任何一个的概率是1/10。
如果这个公司报价90万,很显然,这个公司即使胜出,仍然要亏本10万元,看来100万的报价是底线,低于这个价格的报价对于该公司毫无意义。当然这只是这一机制的理想状况。实际当中,如果价格低于成本,破坏了市场均衡,毫无疑问会影响项目质量,不但损害中标者利益,最终还会损害招标政府自身利益。
理论上说,该公司投标报价一定要高于100万元,不妨假设报价120万,根据这10种价格的概率,若其他公司报价低于120万,该公司惜败的概率是3/5,即使开价100万,该公司不能中标的概率也有2/5。当然开价120万胜出时可以赚取20万利润,而开价100万时即使胜出也仅仅是能够弥补成本而已。
由此可见,开出一个较高的价码是该公司的优势策略。每一个投标公司都这么考虑的话,所有公司的报价都会高于实际成本,结果就是所有的开价都被人为抬高。
那么怎样才能让公司投标报价接近于真实成本呢?问题的关键在于采用某种激励机制来驱动投标者不说谎。如有这样一种激励方式,就是将合同判给开价最低者,但是却让支付给他开价第二低者的价格。
这个时候该公司如果开出的还是120万的报价并且是第二低的价码,而另一家公司开出的价格比这个公司要低,比如是低于该公司成本价的90万元,该公司最终的价格120万反而成了这个胜出公司的最终项目价码。在这种招投标方式下,任何一个公司的优势策略就是开出一个接近其真实项目成本的价格。
按照博弈心理论的观点具体分析招投标行为还可以发现:就像博弈心理的参加者独立决策、独立承担后果那样,投标各方也如同分别隔离审问,不准串供,他们相当于处在“两难困境”中的“囚徒”,各家只能依据自身实力、期望利润和所掌握的市场信息,自主报价,独自承担风险。
不难看出,机制设计的关键是如何让每个公司的报价有利于集体选择,并最终达到“纳什均衡”。这里其实靠的是两个制度安排。
①阻止公司之间的合作;②制订了一套“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赏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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