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生毕业时,可在服从部队需要的前提下,在各大军区,司令部所辖的作战部队、研究所、院校、后勤、武警、装备技术保障单位选择工作岗位,正式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中尉,享受同地区同职级军官待遇。
国防生毕业后定向分配到军队(武警部队)工作。由军队根据分配计划、培养目标和军队人才需求,结合学生综合表现和本人意愿,合理确定分配去向和岗位。高校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国防生毕业分配工作。
国防生是指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由军队(武警部队)依托地方普通高校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含符合保送条件的保送生)招收的提前批次本科生和从在校大学生中选拔培养的后备军(警)官。国防生在校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军政训练任务并达到培养目标,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学位后,按协议办理入伍手续并任命为军队(武警)干部。
另外,国防生并非毕业即就业,必须要到军队院校(具体主要与接收部队有关)集训一段时间方可,服役期限最短按照相关规定自军龄起算起8年。
无论国防生还是军校生,毕业后在部队至少要8年,坚持要走的话,轻则按士兵待遇退伍回家严重的按逃兵处理,还要剥夺大学学历并返还国防奖学金
《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违约的,高校应当作退学处理,情节恶劣的开除学籍;毕业后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年限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不得报考研究生、出国或者录用为国企职员。军队和高校应当将违约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国防生违约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同时缴纳已经享受国防奖学金2至3倍的违约金。对未足额退缴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的,高校不得为其办理离校登记、户口转移、退回档案等手续。
第三十八条 违约国防生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