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病有哪些?

如题所述

调整后的《目录》包括130种职业病(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职业病17种,删除职业病1种,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整合,另外有16种病种名称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分类中,一是增加3种职业病:分别是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和硬金属肺病(如钨、钛、钴等);二是将尘肺修改为尘肺病。
2. 职业性皮肤病分类中,一是增加1种职业病:白斑;二是将光敏性皮炎修改为光接触性皮炎。
3.职业性眼病分类未作调整。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分类中,增加1种职业病:爆震聋。
5.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中,一是增加5种职业病:分别是氯乙烯中毒、环氧乙烷中毒、铟及其化合物中毒、碘甲烷中毒和溴丙烷中毒;二是将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铀中毒和工业性氟病分别修改为氨基甲酸酯类中毒、拟除虫菊酯类中毒、有机磷中毒、铀及其化合物中毒和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三是将“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和“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两个开放性条款进行整合,修改为“上述条目中未提及的化学因素所致中毒,所发生的中毒与接触的职业有害因素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根据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中毒”;四是删除1种职业病:杀虫脒中毒(杀虫脒已经禁止生产使用)。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分类中,增加2种职业病:分别是冻伤和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和视网膜)灼伤。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分类中,扩大放射性肿瘤范围,将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列入放射性肿瘤范围。
8.职业性传染病分类中,增加1种职业病: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
9.职业性肿瘤分类中,一是增加4种职业病:分别是β-萘胺所致膀胱癌,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双氯甲醚所致肺癌;二是将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修改为石棉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将砷所致肺癌修改为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将焦炉工人肺癌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分别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和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10.其他职业病分类中,将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修改为井下作业所致的肘、膝滑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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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2-22
1:新的生产方式产生传统职业病
经济发展促生了新的产业。我国一些沿海省份,正在成为世界商品生产加工基地。以皮鞋生产为例,黏合剂中含有的苯及正己烷,已造成频发的群体中毒事件。近年来在我国苯作为溶剂的使用量, 占总用量的90%,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早已禁止或限制将苯作为溶剂使用。
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居室装修已发展成为新的产业。但人们在装修工作过程中忽略了在生产瓷砖、裁剪瓷砖时的必要防护,使得一些工人受到尘肺病的威胁。
2:新产品新工艺产生新的职业病
三氯乙烯为卤代烃类化合物,以往人们只知道大量接触这类物质能够造成神经系统和肝肾损伤。近年来,由于电子行业的发展,使用三氯乙烯清洗电子元件和金属器件成为一种新工艺。1994年国内首次报道三氯乙烯导致剥脱性皮炎,人们才了解到三氯乙烯新的中毒机制。其急性中毒起病急,可以同时侵害皮肤、肝脏、肾脏、心脏和中枢神经,造成多脏器损伤,在临床上死亡率很高。
近日媒体报道,某医院一名男子被确诊为“铟中毒”。患者此前在一家生产手机液晶显示屏的企业工作,把金属粉喷在液晶屏幕模板上。检验结果证实,患者肺泡里的白色粉尘成分除氧化硅和氧化铝外,还有重金属元素铟,其血液铟含量是正常人的三百倍。铟属于稀有金属元素,主要以合金形式用于生产红外线检测器、振荡器,并用于原子能工业等。我国以往没有职业性铟中毒报道,也没有正常人血液铟含量标准。动物实验证实,大鼠吸入不溶性三氧化二铟粉尘,可以造成肺内非典型炎症反应和肺泡蛋白沉着。
3: 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不断增加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职业病患者的主体是工人。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转向乡镇企业或进城务工,农民工在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有相当比例的农民工在较差的工作环境中从事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由于经常更换用人单位,农民工经常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多数农民工受教育程度较低,对工作场所存在的有害因素及其防范措施知之甚少。种种因素使得农民工成为职业病高发群体,且由于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健全,使其患病后得不到相应的医疗保障,给和谐社会带来隐患。
第2个回答  2013-02-2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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