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名称。岗位,隐患情况。
时间。检查和治理时间;
结果。处理情况和结果;
责任人签字。谁查,谁采取措施,谁监督。
存在问题。如果有的话。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罚则、附则5章32条,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安全隐患排查具体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申报和监督管理情况;
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