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理论上,有“断脐说”、“脱离母体说”、“独立呼吸说”,我国
民法通则采“独立呼吸说”。即,只有在其能够独立呼吸之后,才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属“婴儿”。也即法律上的自然人,基于出生而享有各种权利和义务,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得享有的各种资格; 年龄的起算是从出生时开始的,出生以前是不具有独立人格的胎儿,出生以后就成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具有独立
人格权的“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其实,此处的公民应该叫做“人”或者“自然人”更为恰当。因为“公民”是“公法”上的概念,不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出生标准,无论早产还是足月产,一旦胎儿娩出母体并具有生命,此时就有一个被叫做婴儿的“人”诞生了。既然已经获得“人”这一尊严的称号,则任何无视其人格权(主要表现为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岁以下的小孩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婴幼儿在法律上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根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2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第一款关于绑架罪的规定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项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按照一般的常识,偷盗与绑架无论是在行为方式还是行为强度上,都有明显的区别,故偷盗与绑架一般情况下不可相提并论。然而,正是由于婴幼儿是完全缺乏自卫能力的人,所以,对少年或者成人必须通过绑架才能完成的犯罪,如果发生在婴幼儿身上,用偷盗的方法就足以完成,此时,因侵害对象的差异,导致偷盗与其他暴力绑架能够产生完全相同的效果。于是,为了加强对婴幼儿的法律保护,法律作出了前述规定。同时,也是为了婴儿的利益,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的妇女,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适用治安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