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王村和李村就一块山岭的所有权发生纠纷。王村居民持有这带山岭1954年10月乡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1982年林权证发证期间,王村和李村均领取了该争议山岭的《林权证》。两个《林权证》上等级的四至范围名称,面积不同。经现场勘验核实,两村持有的《林权证》记载的四至与实地四至相符。张村未持有该争议山岭的《林权证》,但在该林地范围内,有他们在消灭荒山期间种植的树木。1999年因开发旅游资源旅游,王村与乡政府、村委会签订《关于大溪谷使用山地、山岭的补偿协议》,李村提出异议,与王村发生纠纷,欲向人民政府申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