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案例分析

上饶乡秀厢村一组村民梁来娇和3个子女,因为秀厢村一组私定“村规”拒绝分配给他们一家征地补偿的青苗费5800元,而将秀厢村一组告上法庭。原告梁来娇一家是秀乡村一组的合法村民,有户口簿、身份证、粮食证、土地承包证为证。今年三月因建设环城公路,依法征用秀厢村的生产用地,原告一家一块菜地也在被征用之列。但在政府将征地补偿的青苗费拨到被告秀厢村后,被告以村规民约为根据,借口梁来娇是随母亲迁入秀厢村的,属于带入门的女儿,是外姓人,不符合分配的条件。原告在法庭上认为,他们在法律上的身份和秀厢村一组的其他村民完全一样,而且其承包的菜地也被依法征用,理应依法和其他村民一样,获得政府的青苗补偿费。而被告辩称,村民小组按传统习惯和村规民约办事,梁家不符合村里的福利分配条件,法院也无权干涉村里的内部分配问题。
这类问题应该怎样处理?法官应该怎么办?

4名村民合法取得了该村村民资格,理应享有村民同等的权利和待遇,应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集体成员一起,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主体的一部分,就应该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受益权主体。
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行为规范,属于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各种守则、公约”的一种。但村规民约绝对不能违犯法律、法规,否则就没有任何约束力。村规民约中该项规定不仅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则,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相悖,同时也侵犯了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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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23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因此,土地补偿费涉及分配事宜,但青苗补偿费不涉及,只需要确认青苗所有人即可。
第2个回答  2012-11-23
作为法官我认为村里应当依法分配给梁来娇及子女政府青苗补偿费,理由如下:
1, 村规民约的性质:村规民约是在村民自治的条件下,由全体村民共同制定并遵照执行的关于村务管理的行为规范。。该村规民约从内容上看与我国的法律相抵触,侵犯了梁来娇一家人的合法获得青苗补偿费的权利,因此该村规民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由此可以得出该村依据村规民约不给补偿费的做法是违反法律的。
2, 梁来娇和该村其他村民一样具有法律上的身份,并且自家土地也在征用之列,是符合获得青苗补偿费的条件的,该村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村规民约剥夺了梁来娇一家获得补偿费的权利的做法是违反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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