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的发票怎么开

如题所述

建筑业统一发票开具要求:

1、《建筑业发票》应使用电脑开具。

2、凡按规定确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建筑业发票》;凡按规定确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业发票至少应该在劳务发生地所在县以内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不能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其他县或市以上税务机关开具。

扩展资料

钢结构工程是工程的一种,按建筑工程税交的。这个建筑工程税各地方都不一样,具体看各地方的定额税率,一般是百分之3点几。

自2002年9月1日起,凡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且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纳税人,在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

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对不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未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将自产的钢结构房产品用于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地坪在内的总工程),应该按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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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20

根据销售的货物据实开具。

钢构公司是销售产品,同时提供建筑业非应税劳务,钢构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销售产品,对于他们的混合销售行为要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正确的。

发票就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对于公司来讲,发票主要是公司做账的依据,同时也是缴税的费用凭证;而对于员工来讲,发票主要是用来报销的。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共三联,各联规定的用途如下:

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货方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主要凭证,即销售方记账凭证。

第二联为税款抵扣联,是购货方计算进项税额的证明,由购货方取得该联后,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依照取得的时间顺序编号,装订成册,送税务机关备查。

第三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属于商事凭证,即购买方记账凭证。

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一般有2联,即记账联和发票联,比增值税专用发票少了抵扣联。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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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所以应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要发票是真的,对缴纳土地增值税没有影响 钢构公司是销售产品,同时提供建筑业非应税劳务,钢构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销售产品,对于他们的混合销售行为要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正确的。地税局认可该项行为,土地增值税以增值计算,并不以什么类型发票计算。 1、只要属于这个建筑钢构公司单位的发票,不管是建安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都可以报销入账。
2、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开发成本、地上建筑物成本及有关费用、销售税金等后的余额。所以,不管使用那类发票,土地增值税都不会受影响的。
一般情况下,该企业应当开具普通建安发票。但税务实践中确实存在你所说的上述情况,也就是所谓的“混合销售”。根据你所说的情况,该公司很可能是总公司旗下一个不具有建安资质的企业,而总公司是一个以销售钢构件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故坚持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作为接手发票并入账的你那家房地产公司,主要疑虑“计缴土地增值税的时候A区地税部门不认可该发票”,应当不会发生。应该仔细去查一查“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计算依据。一般情况下,“建造售楼处”的增值税发票,应当属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可以计入增值额的计算,也就不会在计缴土地增值税是为税务机关所剔除。
一、分清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该建筑钢构公司,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即销售货物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缴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部分开具建筑业发票缴营业税。
第二种情况:该建筑钢构公司,是建筑安装企业,本身并不生产钢结构产品,但负责乙供材料。那么该公司应当在A区按合同价全额开具建筑业发票给你公司。
第三种情况:作为房产开发公司,如果合同上明确由开发公司购材料(即甲供材料),建筑方只提供建筑劳务,那么该公司可以就销售钢结构产品部分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建筑劳务部分开具建筑业发票给你公司入账,两类发票客户名称必须都是你公司。这其中的奥妙就在于该建筑公司在开具建筑业发票,税务部门会根据建筑合同,要求其按料工费,即工程全额作为计税依据纳税,他肯定是不乐意的。
参照北京市地税局一份文件“京地税营[2003]449号”,文中明确:国税发[2002]117号《通知》中有关规定,仅适用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此类纳税人的资格,凭该纳税人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证明认定。无上述证明凭证者从事建筑业劳务,仍依照现行营业税一般征收规定办理。
你可以根据这一点,要求其提供国税证明,如果没有,毫无疑问,他是标准的建筑业纳税人,必须按营业税一般规定开具建筑业发票给你公司。
这样,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税部门方予认可。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12-05
合规的钢材发票+√信; duk283
可在税务机关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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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是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购进扣税法
我国目前对一般纳税人采用的计税方法是国际上通行的购进扣税法。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为13%或17%,销售额的确定是正确计算销项税额的关键。
增值税是价外税,公式中的“销售额”必须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销售额。如果是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4个回答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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