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婚生子女父亲下落不明,母亲是香港户籍,女儿是内地户籍(未满十八岁),如果要求终止父亲的监护权,应在哪个法院起诉?二、原、被告应该怎样认定?子女在诉讼中应是原告或第三人?三、应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因为父母双方分居已十几年,已经无法提供同居时相应的证据,有其他非居委会或户籍单位提供的个人证言证词可以作为证据吗?四、对于此类诉讼可以适用公告送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