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社保金制度和劳动合同法有抵触吗?

国企单位工会通过的【本单位外出劳务人员社保金含单位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和劳动合同法38条有抵触吗?以谁的为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这里的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签订合同的和未签订合同但发生实际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劳动者的情况的
这里可能会牵扯到几种特殊情况:第一种是保留岗位职务,但不从事本单位工作而是离开单位自行从事其他工作,也就是俗称的停薪留职;第二种是劳务工,即用人单位是劳务公司,员工以劳务工身份到实际单位工作;第三种是借派,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因为特殊原因,需要被派到其他公司工作。
作为用人单位,以上三种情况下,劳动者虽然和用人单位存在关系,但劳动者并未在用人单位实际劳动,如果由单位承担社保,对用人单位确实是一种负担和不公平。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劳动者的社保义务。以上三种情况,第一种根据劳动部颁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部劳部发[1996]3 54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停薪留职期间,只负担合同约定的社保,不得转嫁给劳动者,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自愿承担的除外,如双方无法就社保达成一致意见的,单位可不予办理停薪留职;第二种和第三种其实情况基本相同,劳动者的社保关系在哪个单位,哪个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至于费用是由谁来出,这个可以协商。
因此,单位工会这条规章显然是违法的,应当以劳动合同法为准。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如果走劳动仲裁,企业基本肯定要输掉。追问

    谢谢!

    劳动部【1995】309文第6条与74条怎样理解?是否:6条劳动合同可协商内容,74条社保费单位和个人自负?

    单位工会通过议案有效是根据什么法授权的?

追答

关于第二条,属于一个历史遗留的法规条款(劳动部已经撤销),就目前来看,主要是针对保护停薪留职者社保缴费连续的一个权利。这里重点是保障和协商,并没有赋予单位强制要求个人承担全部社保的权力。
关于工会通过的议案,一般来说工会自身是不会提出什么议案,多数都是由用人单位提出某规章或议案,经由工会审议通过并公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劳动者公示,保障劳动者的知悉权,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公示的方式一般为:1.用人单位以经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在公司内部张榜公布;2.将规章制度制成手册向每一位员工发放;3.组织全部员工签到学习;4.通过企业内部的网络公布。
关于用人单位通过工会审议议案并通过,实施规章制度,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解释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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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21
外出人员应该是指停薪留职这部分的吧
是按企业规章办
你们单位就是按你们这个全部个人承担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1-21
单位的规定和法律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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