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价分时段收费标准

如题所述

四川省电价分时段收费标准如下:
1. 高峰时段(07:00-23:00):
- 第一档(月用电量在180度以内):0.5224元/度
- 第二档(月用电量181-280千瓦时):
雨季(6-10月):0.6224元/千瓦时
枯水期(11月-5月):0.6224元/千瓦时
- 第三档(月用电量281千瓦时及以上):
丰水期(6-10月):0.8224元/千瓦时
枯水期(11-5月):0.8224元/千瓦时
2. 低谷期(23:00-07:00):
- 第一档(月用电量在180千瓦时以内):
丰水期(6-10月):0.175元/千瓦时
枯水期(11-5月):0.2535元/千瓦时
- 第二档(月用电量181-280千瓦时):
丰水期(6-10月):0.275元/千瓦时
枯水期(11-5月):0.3535元/千瓦时
- 第三档(月用电量281千瓦时以上):
丰水期(6-10月):0.475元/千瓦时
枯水期(11-5月):0.5535元/千瓦时
此外,全面取消了国网四川电网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只保留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目录销售电价。调整后的国网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见附件1,各增量配电网需参照执行。对于国网四川电网供区内未同价地区,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暂按现行目录电价执行。省属地方电网和其他地方电网的目录销售电价将另外明确。优先将低价电源用于保障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
根据电网负荷变化,每天24小时被划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个时段。在大工业用户方面,夏冬两季负荷高峰时期还设有尖峰时段,各时段设定不同的电价水平,以引导客户合理安排用电时间,实现错峰用电,或鼓励使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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