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列举了哪四种垄断行为

如题所述

1.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这类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横向垄断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联合抵制交易等行为。纵向垄断协议主要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对竞争造成排除、限制影响和作用的协议,如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
3.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后形成一个更大的经营者,或一个经营者通过特定的行为取得对另外的经营者部分或全部控制权,从而影响市场的结构和竞争状态。这种集中可能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4. 垄断
垄断是指少数大资本家为了共同控制某个或若干部门的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实行的一种联合。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定义、管辖、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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