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27条和《
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所以,夫妻双方离婚后,夫妻双方都仍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享有监护权。
但是如果出现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的,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而且,如果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一方有支付
抚养费义务的话,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撤销监护资格后,还应当继续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