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16日飞仙食品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清算组于10月23日成立后即开始工作。后因故与该公司董事长发生争议, 董事长拒绝将印章交由清算组掌管, 并指示财务负责人将公司固定及流动资产帐册封存,拒绝交付有关验资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书。
清算组还发现,飞仙食品公司与亚龙食用油公司签定一份供油合同将于11月3日到期,飞仙公司已支付了80%的贷款, 而亚龙公司在提供了30%的食用油后由于担心飞仙公司无力支付另外的20%货款而拒绝交货。清算组代表公司多次催亚龙公司交货, 亚龙公司借口飞仙公司将解散不供货。
清算组将亚龙公司诉至东山区法院。区法院以清算组不是合同当事人而不予受理。
请问:
(1)清算组如何组成?
(2)董事长的行为是否合法?清算组能否向亚龙公司催货?并说明理由。
(3)区法院不予受理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请问您会么
追答不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