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使用权是提前收款的是一次性计入收入还是分期计入?

例题:甲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将一座桥梁的使用权出租给乙公司,一次性取得收入20万元,租赁期为3年。求甲公司2009年的收入是多少? 书本上的答案就是20万元,可是我不大明白,既然租期是3年,为什么每年的收入不是20除以3呢?求会计达人指教!

甲公司2009年的实际收入为20万,这个是按照你实际收入做为你本年的收入,而不是分年份来计算的。所谓的20万除以3,是租入公司的一种费用分摊,记得收入是没有分所谓的年限收入的,都应该按照实际取得的收入为准,而费用则是要进行实际使用时间摊销,这是对着所得税上的属于以前年度,或者以后年度的费用不准在本年度进行抵扣,要做所得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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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1-01-04
没错,他参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实际中你可以和税务局沟通,但题目你只能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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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12-13
20万是对的出租收入应当以实际取得的收入为准的。
第3个回答  2012-12-13
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在劳务开始之前就收到款项,如果您提供的是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果您提供的是除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外的其他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也就是说,就纳税义务而言,纳税义务是收到款项的当天。即,9月份要就全部的20万交营业税。
但是,确认收入而言,有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以上文件,上述情况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限,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均匀计入各月份收入。 应按20/3均匀确认收入。

题目所给答案值得商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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