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如下: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类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和助学金;
3、在学习成绩和行为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并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4、对学校或者教师的处罚不服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对学校或者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意事项:
学生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学生这一权利,但在实际的教育操作中往往存在侵权现象,例如老师让学生站在教室外面,学生不允许听课;或者让学生在应该上课的时候参加商业庆祝活动。
公平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权受到教师和学校对其学业成绩和道德素质的公正评价,并被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的学业成绩档案中,并在毕业时取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书和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