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怀孕妇女保护的规定

如题所述

《劳动法》为怀孕妇女提供的保护规定如下:
1. 禁止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孕期禁忌的劳动。
2. 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 对于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怀孕女职工应避免的劳动范围包括:
1. 在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出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工作。
2. 在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工作。
3. 在作业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超过国家放射防护规定剂量的工作。
4. 进行人力土方和石方作业。
5. 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为第三级的作业。
6. 在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场所工作,如钻床、锻造作业和拖拉机驾驶等。
7. 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工作,如焊接作业。
8.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劳动部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夜班劳动”概念进行了明确,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规定还明确指出,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且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综上,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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