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12-14
1 酒后驾驶,违反交通规则行驶,撞伤张某,并且逃逸,致使张某伤重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2 陈某强令驾驶人在肇事后逃逸,致使肇事的危害后果扩大,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3 刘、陈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两人对驾驶机动车撞击龚某将造成其死亡的后果明知,而故意共同实施撞击行为。陈某教唆主使,刘某实行,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4 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5 陈某不构成累犯,陈某的刑罚执行完毕已经六年,不构成一般累犯。虽然陈某曾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此次再次犯罪所犯罪名不属于特殊累犯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中的任一罪,所以也不属于特殊累犯。
6 陈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于坦白。对盗窃犯罪的事实如实交代,属于特别自首。
第2个回答 2012-12-14
第一 刘某酒后逆行撞伤张某逃逸的应当负全责,刘某的逃逸致使张某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二 陈某在撞伤张某后仍强令刘某逃逸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三 刘某、陈某二人对撞死巡警龚某的行为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刘、陈二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开车撞人致人死亡,已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 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已经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提供了陈某的线索,警方根据刘某的交待将陈某抓捕归案,刘某构成重大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判处。而且在整个案件中,刘某是听从陈某指挥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五 陈某在原判刑罚执行期满六年后犯罪,不构成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 陈某在整个案件中先唆使刘某逃逸,又要求刘某开车撞人,虽不是实行犯,但是处处指挥刘某,居于主导地位,主观恶性极大,且在逃逸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第3个回答 2012-12-14
一、刘某酒后逆行撞伤张某逃逸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其系为了逃避处罚而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危险行为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二、陈某不构成犯罪,因为其不是危险行为的实施者,且不具有阻止刘某实施危险行为的法定义务。
三、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略
四、刘某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两项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陈某不构成累犯,因不是在前罪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
六、陈某的盗窃罪具有自首情节,因为符合特别自首的规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