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

陈某(车主)与刘某(司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公路上,当行驶到检查站时,为了逃避检查和处罚,二人即驾车原地调转方向,沿着行车道逆向高速行驶,将正在过马路的张某撞倒在地,刘某欲下车,陈某阻拦,强令刘某开车潜逃,刘某便继续驾车行驶。后张某因失血过多,在送往医院途中的抢救无效死亡。
路人立即报警,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立刻出动,在各个路段设置路卡。刘某、陈某在20公里之外路口被警方路卡截住,巡警龚某示意刘某停车,但是陈某告诉刘某,已经撞到人,再撞一个无所谓,被抓到了就没命了,逃为上策。在陈某的唆使下,刘某驾车直冲向龚某,龚某躲闪不及,当场死亡。二人驾车逃离现场。
潜逃期间,刘某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供出陈某的藏身之所。警方根据刘某的交待将陈某抓捕归案。归案后,陈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还主动交待了自己为解决生计问题多次在超市盗窃的事实。后经查明,陈某曾因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6年前刑满释放。

问题一:刘某酒后逆行撞伤张某逃逸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问题二:陈某在撞伤张某后仍强令刘某逃逸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问题三:刘某、陈某二人对撞死巡警龚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问题四:刘某具有哪些量刑情节?并说明理由。
问题五:陈某是否构成累犯?并说明理由。
问题六:陈某具有哪些量刑情节?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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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刘某酒后逆行撞伤张某逃逸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刘某酒后逆行撞上张某逃逸的行为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刘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交通肇事罪论处。
问题二:陈某在撞伤张某后仍强令刘某逃逸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陈某在撞伤张某后仍强令刘某逃逸,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题三:刘某、陈某二人对撞死巡警龚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刘某、陈某二人对撞死巡警龚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为达到交通肇事逃逸的目的,故意驾驶车辆撞向执勤的巡警,造成巡警龚某死亡,按《刑法》第232条规定,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题四:刘某具有哪些量刑情节?并说明理由。
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首的”、67条第三款“犯罪以后坦白,如实供述罪行的”以及第68条 “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 规定,刘某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问题五:陈某是否构成累犯?并说明理由。
答:《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因陈某上一罪行刑满释放六年前,所以不是累犯。
问题六:陈某具有哪些量刑情节?并说明理由。
陈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认定自首(余罪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的条件,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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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14
1 酒后驾驶,违反交通规则行驶,撞伤张某,并且逃逸,致使张某伤重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2 陈某强令驾驶人在肇事后逃逸,致使肇事的危害后果扩大,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3 刘、陈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两人对驾驶机动车撞击龚某将造成其死亡的后果明知,而故意共同实施撞击行为。陈某教唆主使,刘某实行,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4 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5 陈某不构成累犯,陈某的刑罚执行完毕已经六年,不构成一般累犯。虽然陈某曾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此次再次犯罪所犯罪名不属于特殊累犯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中的任一罪,所以也不属于特殊累犯。
6 陈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于坦白。对盗窃犯罪的事实如实交代,属于特别自首。
第2个回答  2012-12-14
第一 刘某酒后逆行撞伤张某逃逸的应当负全责,刘某的逃逸致使张某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二 陈某在撞伤张某后仍强令刘某逃逸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三 刘某、陈某二人对撞死巡警龚某的行为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刘、陈二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开车撞人致人死亡,已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 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已经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提供了陈某的线索,警方根据刘某的交待将陈某抓捕归案,刘某构成重大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判处。而且在整个案件中,刘某是听从陈某指挥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五 陈某在原判刑罚执行期满六年后犯罪,不构成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 陈某在整个案件中先唆使刘某逃逸,又要求刘某开车撞人,虽不是实行犯,但是处处指挥刘某,居于主导地位,主观恶性极大,且在逃逸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第3个回答  2012-12-14
一、刘某酒后逆行撞伤张某逃逸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其系为了逃避处罚而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危险行为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二、陈某不构成犯罪,因为其不是危险行为的实施者,且不具有阻止刘某实施危险行为的法定义务。
三、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略
四、刘某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两项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陈某不构成累犯,因不是在前罪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
六、陈某的盗窃罪具有自首情节,因为符合特别自首的规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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