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完善农村投融资政策

如题所述

完善农村投融资政策要这样做:完善金融支持体系建设、做大做强农牧区投融资主体、深挖“三农”领域直接融资潜力。

1、完善金融支持体系建设

顶层设计和统筹是引领乡村振兴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建议自治区政府着力发挥积极作用,出台相关政策制度,在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体系建设方面给予主导和支持。

一是在诸如土地资源流转、农牧区房屋确权、乡村规划涉及、乡风文明建设、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乡村发展提供有利环境。

同时,在农牧业经营方式、企业经营模式、盈利模式、产品生产和定价等方面要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农民的主观积极性,减少对其的干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关键性作用。

二是探索建立政府乡村振兴投融资平台。就目前融资环境来看,采用原有的以政府信用或土地担保、金融机构融资或政府直接投资的投融资经验已不再适用。协调各方利益,通过设立专门的乡村振兴投资公司成为大势所趋。

此类模式通过财政预算资金、城乡土地增减挂钩、非公益性政府资产等多种方式统筹规划、统一安排,进而将优质政府资产注入乡村振兴融资平台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通过扩大其资产规模和综合实力,打造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运营建设投融资一体化的乡村振兴融资平台。

2、做大做强农牧区投融资主体

作为推进农牧区发展的重要抓手,提升投融资保障能力,必然要助推乡村振兴投融资主体不断壮大,花大力气打造契合农牧区发展的乡村振兴投融资平台公司。一是全力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并加以规范管理。

加大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改造提升力度,重点将包括家庭农场、农牧民合作社等各类型社会服务组织培育并改造为符合市场标准的经营主体。

特别是要对其中的龙头企业的转型升级给予大力支持,通过引入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运营来发掘和培育一批符合农牧区产业发展的行业“排头兵”,凸显企业实力的同时扩大其投融资能力。

二是加大对可独立核算的新型化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培植力度。要深化对农牧区集体产权制度的革新力度,通过推动建立产权明晰、架构合理、经营规范且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新型化村级(嘎查级)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完善其作为投融资主体的职能作用。

在此基础上,通过引导财政资金倾斜、鼓励开展生产设施、集体股权等抵押贷款模式加大对此类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进一步提升其投融资能力。

三是建立专业化农牧区投融资平台。借由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城乡土地增减挂钩、融资租赁或发行地方融资债券等多种方式,助力政府和社会方的优质资产注入农牧区融资平台公司,壮大其资产规模和综合实力,不断改善和提高农牧区乡村振兴型融资平台的资产实力以及外部融资实力。

3、深挖“三农”领域直接融资潜力

一要呼吁自治区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发行乡村振兴政府债券。目前正值国家大力推广政府债券高潮期,要抢抓机遇支持一批有一定收益、符合条件的乡村基建类项目发行乡村振兴专项债。

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可以在发行涉农、创业创新等专项金融债券、涉农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做出有益尝试。

二要探索发展适宜自治区区情的乡村振兴投资基金。支持自治区政府在现有基金的基础上设立涉农专项子基金,同时推动有条件的地级市或县区设立政府引导的乡村振兴投资基金。

与此同时,可以积极引导风险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发起设立投资农牧业产业、农牧业科技领域的私募股权类投资基金等方面做出尝试。

三要扩展和发挥现有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功能,进一步拓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农渠道。加快推动自治区、市、县三级涉农后备上市、挂牌企业库的建设。

鼓励优质的涉农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或“新三板”、自治区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同时在期货市场、期权市场进行积极探索,进而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直接融资产品的有效辅助作用。

乡村振兴投融资存在的问题

1、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

近年来,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牧区经济正趋向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与此同时,相应地区金融需求和供给错配情况仍比较普遍。

农户作为农牧区金融的需求侧,也是农牧区经营的主体,始终与作为农牧区金融供给侧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存在着沟通对话和换位思考机制不畅的问题,相较城市地区较为完善的金融体系建设,广大农村牧区的金融体系建设之路的确任重道远。

2、金融支持力度不够

目前看,广大农村牧区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主要为贷款。因前些年自治区政府“十个全覆盖”工程等,广大农牧区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条件以及医疗卫生等基础公共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基础设施类贷款需求有所减弱。

但从更长时间轴看,二、三产业的相对资本报酬率一直高于农业,再加上城市经济集聚效应及城乡二元经济局限性影响,金融资本投入力度远远满足不了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建设的需要。

3、风险补偿机制缺位

从行业属性角度上说,普遍上农牧区和农牧业发展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措施难以获得与发展需求所配套的足量融资支持,资金缺口较大。

从根本上看,一方面在于我国当前的农业保险体系尚未完善,农业保险的发展不够充分,导致相关风险不能得到有效转移和分担;另一方面在于金融机构出于风险防范的角度考虑,往往在缺乏相应保障的前提下,很难将资金向农村牧区或者农牧业发展领域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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