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章 监督检查

如题所述

根据第六章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承担着对滚装船舶进行全面监管的职责。首先,他们需依法进行日常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在办理滚装客船出港签证时,必须亲临现场核实搭载乘客及车辆驾驶员人数,不得超过11人这一规定。

针对滚装船舶,如果存在如下严重问题,海事管理机构将采取强制措施:船舶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船员不符合规定要求,滚装货船超载载客,安全管理体系运转不力,未严格执行《海船船员值班规则》,或者违反其他法规。若在开航前未改正这些影响航行安全的事项,海事机构将暂停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定期监督检查每3个月进行一次,检查内容涵盖滚装船舶的重要安全设备状态、配员、装载情况、经营人的安全管理、安全应急措施以及船长和船员的应急应变能力。如果发现安全隐患,海事机构会要求立即或限时消除,并可能采取强制性停航、改航或禁止离港等措施。同样,船长和船员的任职资格和操作技能不符合标准时,也将被要求更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检查滚装船舶的旅客售票和车辆办理情况,如发现不符合国家规定,将要求改正。海事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隐瞒相关情况,以确保滚装船舶的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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