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有异议时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是什么?

如题所述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程序中的重要救济手段,赋予了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权利。然而,并非所有异议均能直接引发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以下是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条件:
1.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首先应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基础之上,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
- 案外人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旨在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且该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直接关联。
- 案外人应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若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 申请执行人必须依据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且人民法院已裁定中止执行。
- 申请执行人需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旨在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且该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 申请执行人应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异议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如果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误的,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若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需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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