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十四)

如题所述

第七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3月11日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该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重点)
(一)特种设备的概念
1. 锅炉: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2. 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3. 压力管道:指利用一定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液体的管道设备。
4. 电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
5. 起重机械:指用于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6. 客运索道: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7. 大型游乐设施: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
特种设备还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
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
(三)排除适用的规定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技术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
二、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重点)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规范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二)压力容器设计的安全管理
1. 设计单位的条件: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具备相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和管理制度。
2. 设计文件鉴定: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
(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装置的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安全管理
1. 维修单位的要求:特种设备的维修单位应具备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2. 安装、改造、维修的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应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应对电梯质量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3. 电梯安装的管理: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单位应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4.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技术要求: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5. 技术资料移交归档: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30日内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6.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五)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气瓶充装单位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具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气体储存能力。气瓶充装单位应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三、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重点)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1. 基本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 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 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
1.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2.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三)特种设备故障和事故隐患的处理
1. 事故故障消除: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故障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 报废注销: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3. 事故应急救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四)公共服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资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2. 电梯维护保养的安全要求: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3. 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4. 使用前的试运行和例行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5.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安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6. 电梯运行安全:电梯制造单位应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2. 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3. 事故隐患报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规定(重点)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可
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标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管理
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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