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在甲方的小吃城租了一个档口卖饭,合同期限是一年,前期交了一万元押金和一季度房费,合同规定每个月月底卡机清零结算费用(吃饭是刷卡的),次月15至16号给乙方付上个月卡机结算的费用,现在已经过去20天了,还没有结账,但是合同规定乙方须提前一个月缴纳下一个月房费,上个月的钱还没结,我心里没底,不想干了,我想把我交过的房费干完,下一季度不想干了,这样算谁违约,合同规定,乙方要求退场必须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同意,方可退场,并且房费增加一倍,如未干满一年的商户履约保证金扣百分之50,我可以解除合同要回我的押金和我这季度卡机上面的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