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国家关于农村退休老干部待遇政策的详细内容

如题所述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扩展资料

办理退休情况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参考资料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国人大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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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04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国发〔1980〕253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已经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1980 年 10 月 7 日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我们国家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艰苦奋斗,努力工作,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干部当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将愈益增多。
根据党和国家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传统,让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以下简称离休,在政治上予以尊重,生活上予以照顾,这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这既有利于保护老干部的健康,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年轻干部的选拔成长。为此,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 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 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第三条 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 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对要求到北京、北京、北京安置的,要从严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安置。第四条 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包括军队已转地方的,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必要时可建立小型干部休养所。
第五条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也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
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单位将经费划拨给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负责解决。干部休养所和直接管理离休干部较多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第六条 离休干部单列编制。离休干部需要的各项经自费,由原单位支付。跨省安置的,由原单位拨交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掌握支付,医疗费用由原单位负责报销;过去已由接受地区负责支付的,应当由接受地区干部、人事部门列预算支付。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安置补助费150元,安置到农村生产队的,发给300元。
离休干部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安置地点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都按在职干部差旅费的规定报销。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另外本人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第七条 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补助费飞遗属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等,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第八条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关心离休干部的政治、文化生活,采取具体措施,保证他们能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看文件、听报告,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要定期召开离休干部座谈会或看望离休干部,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第九条 注意发挥离休干部的作用。凡是能写革命回忆录的,要为他们口述或撰写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他们发扬革命传统,关心国家大事,关心人民生活,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离休干部工作的领导。县以上的部门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干部、人事部门和其他有离休干部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注意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对有关人员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切实地及时解决离休干部的实际困难,使他们感到党和国家的温暖。
要在干部和群众中形成尊重和关心离休干部的良好风气。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月起实行,适用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家人事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发。老干部离、退休后的政治待遇 政治待遇是老干部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
认真落实好老干部的政治待遇,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干部离休、退休后,基本的政治待遇不变,是党和国家对老干部的政治待遇的总政策。政治待遇主要有阅读重要文件、听重要报告、出席某些重要会议、参加党组织生活、参观工农业生产项目等政治活动。本章在下面具体介绍党和国家的这些政策规定。? 一、看文件、听报告和参加重要会议? 1、,《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78〕组通字40号)中指出老干部因年龄和身体关系不继续担任实质性工作的时候。
其原有的政治待遇不变。要按照规定,组织他们看文件,听报告,参加必要的会议和节日活动。要根据具体情况,参加必要的会议和节日活动。要适当组织老干部参观访问。要建立和坚持在春节等节日期间看望老干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的制度。? 2、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中指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关心离休干部的政治、文化生活,采取具体措施。
保证他们能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看文件,听报告,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定期召开离休干部座谈会或看望离休干部,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3、1981年8月26日,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关于离休退休干部阅读文件问题的通知》(厅〔秘〕发〔1981〕36号,组通字〔81〕40号)指出保证离休、退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大事。
这是政治上充分尊重老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有利于老干部继续发挥作用,搞好传帮带。文件规定(1)按中央文件规定的阅读。
第2个回答  2012-12-18
农村没有干部,干部也都是非农户口了。
第3个回答  2014-04-14
我的母亲干了三十六年的村干部,现在六十多岁了,别说国家补助了,怎么连医保都没有她的,不知道安徽这地方是怎么回事。
第4个回答  2012-12-17
你这个提问就模糊不清,农村那个单位退休?退休享受什么行政级别?是企业退休还是事业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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