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几年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我一直积极配合治疗,从未想过离婚。我们感情很好,可是自从第2次住院后,由于犯病比较频繁,且本人非常不配合住院,从第3次开始使用强制手段,但从第5次开始之后,在医院、110配合下,现在仍然不能把他送到医院治疗,(因为长期吃药,身体比较肥胖,而且心脏跳动过速,没有人敢强制了)没有办法送他去医院,现在是第7次了,医院又一次无功而返。我的家人也被他得罪完了,家人让我离婚,说,如果不离婚,以后不要再来哭诉了。 我们只有一套住房,有一个女儿,有一些存款不多。 不知道,如果离婚,会是什么样的结果?他离婚后生活没有着落该怎么办? 我想离婚,但是想这样: 离婚后尽可能的安置好他,哪怕我还继续照顾他,只要他犯病了在外面闯祸了不要我是他的监护人赔上我们原本不多的积蓄就好。精神上没有那么大的压力就行了。毕竟,10年的夫妻感情,割舍不了。 请帮帮我。
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也就不能通过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离婚诉讼,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对已设定监护人的,应由监护人代理诉讼。
未设监护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扩展资料:
对于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标准,还是按照正常婚姻的离婚标准来看待,即必须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去分析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
2、如果是婚后患精神病,夫妻感情一向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
3、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参考资料来源: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查
看
更
多
可以离婚,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因为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自己不能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
与精神病人离婚的条件:
(1)对于精神病人的特殊性,起诉到法院离婚,首先会审查患有精神病的配偶在离婚过程状态中是否属于精神病发病期,如果该精神病人能自主表达意思的时候,这和正常人离婚程序一样。
若是病发期,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会依法指定其父母或其他作为法定代理人,由其父母代理其参加诉讼。
(2)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标准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因此双方只要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法院都会依法准予离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扩展资料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从此款条文第二小条可以看出,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就是说,这样的精神病人离婚不能用协议方式,而必须通过诉讼,让法院来判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条例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据此规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三种情况: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第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第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诉讼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二) 父母、子女;(三) 其他近亲属;(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孙旭权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张烜墚
资深刑事律师
张丽珍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陈林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陈绍熙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杨鹏淋
资深劳动纠纷律师
查
看
更
多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因此,由于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也就不能通过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扩展资料
案例:
2014年06月,丈夫带患精神病妻子协议离婚,法院判决:黄女士办理离婚登记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婚姻法相关规定,黄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具备协议离婚能力。因此,她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证无效。潘某如要离婚,需去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
2014年3月,黄女士因精神状况不佳,被武汉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疑似精神疾病;同年6月,丈夫潘某便带着结婚7年的妻子到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
黄女士父母得知此事,认为女儿是在精神不正常情况下,被潘某强行带到民政局办的离婚,按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证明。但发证单位却认为,离婚时,程序到位,双方表现正常。因此离婚证有效。
该区民政局认为,提供的材料属实,黄女士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思,自如回答办事员提问,且签名按印也正常,没任何精神疾病的表现,婚姻登记人员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不能辨别其为精神病患者合乎常理。
法庭上,曹律师出具黄女士精神疾病鉴定结果,并提供黄女士多处不正常的签名材料,认为其当时精神处于不正常状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登记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丈夫带患精神病妻子协议离婚 签名异常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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