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如题所述

  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陈某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陈某等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过滤食客吃剩的废弃油脂加工制作成红油,并添加至火锅底料中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他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禁止陈某等4名被告人在三年内从事生产、销售食品活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司法实践中,根据行为的特征具体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前,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是食品安全犯罪中危害最大的一类行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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