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一章 总则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民用航空活动的平稳运行和乘客、货物的安全。该条例旨在防止非法干扰,维护航空秩序,并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相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强调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即通过统一管理和分工合作,防止对民用航空的非法侵犯,确保其秩序和安全。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整个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条指出,无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还是境外,只要是与我国民用航空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具备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都应遵守此条例。但需注意,若国际条约有特殊规定,将从其规定。


第三条强调了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的协同作用,共同维护航空安全。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有义务遵守航空安全的相关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详细规定了民用机场经营人和航空器经营人的职责,包括制定安全保卫方案、严格执行安全措施、定期进行安全保卫训练以及对外国航空企业的安全方案申报要求。


第七条赋予公民举报危害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权利,鼓励公众参与航空安全维护。第八条则规定了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由政府或民航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以激励积极行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是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的条例。于1996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1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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