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开工资,没有书面证据,我该怎么办

我在工厂劳动一个多月,由于没有合同,我第一个月没有给我开钱我就擅自离职了,不久后告知单位辞职,单位说我这叫无故旷工,不给钱,我去劳动监察局,那的人说必须要书面劳动证据才能帮我要钱,可我只有录音和手机照片,他们说不好使,我该怎么处理呢?请给点帮助谢谢

  一、劳动者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某些地区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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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18
录音和照片都是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的,估计是你的录音和照片不能反映在该工厂劳动的事实,在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工友的证人证言也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追问

我的录音里说了在那工作的时间,为什么不能证明在那劳动的事实,除了劳动局,还有别的办法能解决此事吗,仲裁和法院好像也要证据,我该怎么办呢,对了,主管说他们可以给我回家的路费,我简直觉得不可理喻,但是如果他给我这钱时,我是否可以索要单位不给工资的证明,并让他写上这钱是路费,拿着这个当证据去告他

追答

如果录音可以反映在工厂工作的事实是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的,你可以选择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建议带着你的录音等证据先到当地律师找律师当面咨询。

第2个回答  2012-12-19
最好能找其他工友出来作证明追问

没有啊,人家还要在那做工不会帮的。再说了人家根本不知道详情,我只有录音的。哎

追答

你的录音说了在哪工作的时间?是你个人说的,还是他人说的?如果是工厂老板说的,而且他说的话是承认你在他的工厂“工作了多长时间”,更具体一点“是从几号到几号的工作事实”,这里的关键是“事实”,这就可以作为“证据”了。如果只是在“协商谈话”,没有“事实”,也没有工友出来证明你在工厂里“干活”,这就难办了。当然,有“招工单”可以证明“劳动关系”,但你是“擅自离职”,打破了“规矩”,律师也只能帮你“协商一下”。

第3个回答  2012-12-19
1、工厂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工厂向你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你填写的工厂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工友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工厂负举证责任。
2、你与工厂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参考资料:劳社部发[200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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