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流程中,通常包括了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首先是立案环节,这通常来自于受害者的申诉、罪犯的自首陈述、公司或个人提供的检举材料等多种情况;
其次便是调查阶段,即委托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特定的信息进行专门性的调查工作并采取相关强制性措施;
接着进入到审查起诉环节,由检察机关对已经完成调查的自诉案件进行细致的审查过程,最终决定是否启动自诉程序。
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立面。
它特指由自诉人发起诉讼的案件类型。
在我国,自诉案件涵盖了一些需告知处理的以及无需进行深度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例如普通伤害事件、公开侮辱、诽谤行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重婚行为、破坏军婚行为、虐待行为、遗弃行为等等。
请注意,这些仅限于自诉案件,并不包括公共检察机构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共诉讼案件。
在我国的各级法院中,审理案件均以起诉为审判的必要前提条件。
如果没有任何人向法院提交"诉状",那么法院将会置之不理。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区分出两种不同的类别:
公共诉讼案件和自诉案件。
公共诉讼案件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自诉案件,则由案件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
自诉案件分为两类:
需告知才能处理的案件和无需进一步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涉及有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将不会予以考虑。
普通来讲,犯罪地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但是,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的话,也会考虑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此问题进行管辖。
犯罪地点包括作案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后果发生地。
依照上述规定,无论犯罪行为地、犯罪后果地还是犯罪嫌疑人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在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上,都有权对案件进行立案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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