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网友咨询:
如何理解法人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
律师解答: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其他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集资时,应当与职工订立借贷合同。该合同应当是书面合同,应当有企业与职工的签名盖章,合同方能成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集资筹措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如果不是为了本企业或者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而是为了放贷,则该集资就成为非法集资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与职工订立集资借贷合同后发生纠纷,需要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补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单位内部集资:
(1)将社会人员吸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继而向其吸收资金的;
(2)单位主观上明知“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不相符,且“实际出资人”不是本单位职工的;
(3)非出于单位自用目的而向职工进行集资的;
(4)其他不应认定单位内部集资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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