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公司规定病假及休息期间不能离开驻地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规定说病假及休息期间离开驻地要扣钱,扣绩效分。
本人2次病假期间离开驻地回老家看病,一次休息期间去外地玩。
但也不是事先没有跟公司打招呼
也没有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
回来之后公司就说让写检查然后好好工作
也没说会解除劳动合同这么严重的处罚
大概半个月忽然及下文件说要解除劳动合同

文件上写的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条第三款之相关规定,并征得工会同意,公司决定:
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希望公司全体干部员工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公司办公秩序和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顾全大局,为实现公司长远发展目标而努力。

劳动合同上那条是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 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想问一下专家 如果想继续留下来工作的话还能做点什么?

  你的情况应该不是什么大问题,不至于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去那里看病,有你的自由,休息去那里更是自由的。所以,用人单位肯定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你先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你是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单位支付赔偿金,这二个选择只能二选一。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百度一下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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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18
应该是可以申诉的。首先找单位领导和工会,书面承认错误,同时就以下疑惑提出申诉。

解除理由不充分,既然是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那么甲方的规章制度的那一条规定你这样的情形需要解除劳动关系?

申诉无效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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