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浆试块送检规范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试块为边长70.7毫米的立方体。试块3件为1组,制取组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同砂浆试块强度等级及不同配合比的砂浆试块应分别制取试块,试块应随机制取,不能挑选。2、重要及主体砌筑物,每工作班制取2组。一般及次要砌筑物,每工作班可制取1组。3、拱圈砂浆试块应同时制取与砌体同条件养生试块,以检查各施工阶段强度。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1、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2、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拌制砂浆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法律依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2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 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4.0.3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4.0.4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4.0.5 拌制砂浆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4.0.6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4.0.7 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4.0.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4.0.9 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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