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注重市场导向,突出强调学校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职院校专业设置和调整自主权。新《办法》在总则中就强调“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规定除医学、公安司法、教育等特殊专业外,高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中自主设置高职专业,仅须备案即可,同时,专业方向完全由高校自行设置,教育部门不再备案或审批。
法律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