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报案诈骗需要提供什么

如题所述

总的来说,刑事案件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法律并没有严格的报案材料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都要进行登记,涉及犯罪的就会立案侦查。但是从报案人角度而言,为了方便查证事实,可以提交的材料包括受害人的书面陈述、犯罪嫌疑人犯罪时使用的相关工具、汇款凭证(如果被诈骗的是金钱)等。 另一方面为了便于公安机关登记和侦查,受害人可以带着身份证件以及尽可能提供对方的身份信息等。
一般受害人向嫌疑人交付财物的证据分为两类:一种是通过银行转账,这个提供转账记录即可。另一种就比较复杂了,如果是交付的现金或者实物,尽量提供准确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在场知情人员情况,很多诈骗案无法立案,是因为一对一当面给付财物,被举报人坚决否认,受害人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交付过财物,法律上有个常识叫“孤证不存”,如果只有受害人的口述,无法作为立案的依据。有些受害人会把家属喊来一起作证,但是家属与举报人利益相关,仅是听说过,财物交付时并不在现场,这种证据证明效力极低,很难被警方采信。所以如果遭遇诈骗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例如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如果时当面交付财物尽量找第三人在场见证,如果出现纠纷还有证人证言可以辅助佐证。
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主要内容:(一)规范工作流程:1. 健全接报案登记。各省级公安机关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对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受案审查。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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