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这件事应该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这四名工作人员在执行清掏作业时是否佩戴安全措施等问题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在这次事件中,这四名工作人员故意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大家说对不对。警方经初步调查问询,作业时5人相继入井后,其中孙某某感觉头晕,并发现另4人先后倒地,孙某某屏住呼吸立刻攀爬出井后,拨打了119救援电话。最终只有孙某活了下来,其余4人不幸离世。这次事件的责任我认为承包方要占很大的责任,这次事件也希望各位工人提高警惕,注意安全。
要知道有限空间作业都是需要配备安全措施的,尤其是像这种污水泵站清掏作业,井下很有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置人于死地。这些人好像没有佩戴防毒面具就下井,这种行为是非常危险的,所以事故责任他们本身也要承担一部分,还有这几名工人所属的公司是否进行过安全教育,如果没有的话公司也是要承担责任的。虽然当地正在对受伤人员进行妥善救治,同时积极做好去世人员家属善后安抚工作。但是死者不能复生,再好的善后也没有用。
追责的话用人单位和雇人单位都一定的责任,一个是员工没有按照规定下井,一个是没有及时制止这种不安全的下井行为。总之我认为三方都有一定的责任,都需要承担相应的问题。这种事所有人都有责任,大家说对不对。
最后总结一句,我认为这次事件双方都要承当相应的责任,只不过对于死者家属来说,可能获得更多的赔偿。也希望大家通过这件事明白,安全是最重要的,不管做什么工作,都要注意危险和安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