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已经和解要求再次赔偿

如题所述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双方达成调解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得以使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免予处罚,双方签订的调解书,不仅具有民事上使双方侵权之债互相消灭的法律效力,还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对相关行为人不予处罚的参考依据。根据“禁反言”原则,应当认为公安部门调解书生效后,双方不得就关于谅解书的条款有违反行为。
综上,如果不能达成调解,行为人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一般说来,造成其中一方受伤的应当进行赔偿,实在无力赔偿的,双方可能无法就谅解书的具体事项达成一致,这种情况属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情况。公安机关只能依照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且,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单纯以民事纠纷的角度来看调解当中的双方赔偿,那么,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请求其履行,而一方已经履行义务的,另一方也不得请求其进行第二次履行,实践中也会有“发现新伤”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涉及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并且从逻辑上,新伤的损害赔偿应作为另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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