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信用证业务中,通知行和议付行的主要职责是什么?都需要作出什么纸面上的文件单据?

如题所述

在信用证业务中,通知行的主要职责是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即想受益人提交所通知的信用证的正本,并对信用证的真伪予以确认,并收取通知费。通知行在通知信用证时,要出具有通知行签章的“信用证通知书”。
一:信用证(Letterofcredit,缩写为L/C)业务是国际结算方式的一种。信用证方式是典型的逆汇。(逆汇:由债权人主动出具票据,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一定金额款项的方式,结算工具是由债权人转向债务人,资金是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
二: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开给受益人的书面保证文件,开证行在一定的期限和规定的金额内,只要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开证银行一定付款。
三:1.开证申请人(Opener),是指向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进口商。开证人是信用证业务的发起人,开证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需填写开证申请书、缴纳开证押金。
2.开证行(OpeningBank/IssuingBank),即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出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一般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是开证申请人填写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一旦开出,开证行承担首要付款责任,而且其付款是终局性的,一经付出,不得追回。开证行可拒付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的单据。
3.受益人(Beneficiary),即信用证指明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一般是出口商。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对照合同进行核对,对于不符合合同的信用证可要求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改正。
4.通知行(AdvisingBank/NotifyingBank),是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只负责将信用证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而无议付或代为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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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12
在信用证业务中,通知行的主要职责是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即想受益人提交所通知的信用证的正本,并对信用证的真伪予以确认,并收取通知费。通知行在通知信用证时,要出具有通知行签章的“信用证通知书”。

议付行的主要职责是按照信用证开证行的指示,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如果受益人交单相符,则议付行需要按开证行的指示行事,即对受益人做议付——先行垫款给受益人,但要扣除自议付之日起,到预计收到开证行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议付费,然后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寄往开证行,并等候开证行对议付行的付款。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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