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个亲威,是做家政卫生的,在某个客户家做了5年卫生。 突然有一天这亲威去他家做卫生,他就告诉我亲威说家里丢了1W块的购物卡,而且说这购物卡之前丢过几次,问是不是他偷了。我亲威不承认他就报警,警察抓去审问了7个小时,一天没吃一口饭,一天的工作也耽误了。并且那客户说他家装有摄像头。 可是他们并没让警察看监控,警察也没说要看,直接带到派出所审问。 请问这位客户和警察的行为是否违法?我这亲威如何要回名声和所耽误的工作以及精神损失?
对方没任何证据就报警且抓人审问7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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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综上所述,1、传唤持续的时间7小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2、一天24小时,三次用餐以8小时有限度,传唤7小时没给饭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为刑事诉讼专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