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
  (一)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印刷及复印业、旧货业;
  (二)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管理的特种行业。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下列营业性公共场所:
  (一)歌舞厅、卡拉OK厅、电视录像室、电脑网站(吧)、电子游戏室、台球室、棋牌室、影剧院、水上游乐场和公园;
  (二)咖啡馆(厅)、茶室(座)、酒吧(屋)和设置桑拿、推拿、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
  (三)游泳馆(池)、溜冰场(馆)、体育场(馆);
  (四)大型演唱会、演奏会、体育赛事、发售彩券、产品展示等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管理的公共场所。第三条 昆明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各级工商、文化、旅游、卫生、体育、广电、信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第四条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许可证管理和治安责任制。第五条 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公民对发生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许可管理第六条 开办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昆明市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经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二)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治安管理措施;
  (三)有符合条件的主要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条件。第七条 开办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昆明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共场所许可证》),经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申领《公共场所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二)场所与经营项目、活动人员容量相适应;
  (三)建筑物及设施符合治安防范和防火安全要求;
  (四)有符合条件的主要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
  (五)有治安保卫组织或者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第八条 申请开办特种行业或者公共场所的单位、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开办申请报告;
  (二)场地、建筑物的安全鉴定书;
  (三)消除部门意见;
  (四)主要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的身份证件。第九条 公安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治安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开办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条 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预定日15日前,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办单位在未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公共场所许可证》前,不得开展宣传、售票等活动。第十一条 经营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若有歇业、转业、迁址、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备案,并在备案后15日内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公共场所许可证》的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禁止租借、转让、买卖、复制、涂改、伪造《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第三章 治安管理第十三条 经营旅馆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住宿登记、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制度;
  (二)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三)不得从事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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