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院开庭后一般有没有规定最迟多久能得到判决结果?

如题所述

法院开庭后一般最迟三个月或六个月内判决结果。
法院开庭判决说明如下:
一、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哪一天必须出结果的,但是法官会根据一定的审理要求的时间而看自己是多久将这个结果公布出来;其中他们便会有两种判定犯人罪行并出结果而进行的程序,相应的程序带来的就是不同的判定结果出来的时间:
1、是他们采用的是简易程序,那判断犯罪结果的时间就会相对短一些,一般是从被起诉那天起45天内就会告诉,法官给判了什么罪。
2、是法官们走的普通程序,那这个相比较起简易程序来说时间就要长一些,一般是从被起诉的那天起三个月内才会正式公布最后被判了什么罪。
二、当有人不满意当天法官所给的罪行时,会进一步向更高级法院申诉,那他们就会想要延长一下法官判决结果出来的时间,那的申诉人就要去那个给立案的法院,找院长讲一下想延长判决结果时间的理由,希望他能批准延长一下的判决结果时间,这样之后便会延长到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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